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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商业企业增加闽货销售给予奖励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运行[2012]89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2-12-1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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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商业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的措施,决定对商业企业加大闽货采购销售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1.申报商业企业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
  (1)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内,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内、省外均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2012年9-12月总部控股企业每月环比闽货(指10个以上省内生产企业的产品,下同)销售增加额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由总部企业申报)
  (2)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外,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外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在省内设有1家以上销售门店企业,2012年9-12月总部控股企业销售门店每月环比闽货销售增加额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由1家在省内工商登记的总部控股企业申报)
  (3)中石化加油站便利店闽货统一采购经营的省内商业企业。(由省内商业企业申报)
  2.奖励标准。
  从2012年9月起至12月,以上月为基数,总部控股企业采购闽货通过其全国、全球销售门店销售的,按其采购闽货形成的销售增加额部分给予5‰比例的奖励。
  (二)申请及奖励程序
  1.商业企业采购闽货并通过其全国、全球销售门店销售;
  2.商业企业于2013年1月10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增加闽货销售奖励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的奖励申请报告)、增加闽货销售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闽货销售情况表(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电子文档;
  3.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各商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将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给申报企业。若预算的专项资金额度不足,按商业企业闽货销售增加额由大到小顺序予以奖励,专项资金用完为止。
  联系电话:0591-87834125、87837356
  传    真:0591-87875475;
  电子邮箱:fjsjmwyxj@
  附件:1.增加闽货销售奖励申请表
  2.闽货销售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7日

相关附件:
1.增加闽货销售奖励申请表.xls    
2.闽货销售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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