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2]6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6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外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 冀财税[2018]33 2018/4/24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苏政发[2003]13 2003/2/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养老和 2014/12/11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09年行 青价费[2009]55 2009/3/2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哈政办综[2014] 2014/8/28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湘价费[2013]10 2013/9/2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 粤价[2009]136号 2009/6/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行政 冀财非税[2024] 2024/4/7
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 冀财收管[2003] 2003/5/26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 闽工商财[2013] 20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