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2]6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6
实施时间: 2013-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3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外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 2023/12/22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 市财函[2024]29 2024/4/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 津财综[2011]37 2011/6/20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和暂 2015/9/24
上海市2024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5/7/2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冀财综[2003]61 2003/9/18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1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财综〔2014〕 绍市财综[2014] 0001/1/1
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沈政发[1995]12 1995/3/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 桂财综[2014]62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