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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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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全区个体工商户(含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不含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20000元/月/收入。核定征收计算率仍保持原政策,即:20000元(含)以下部分,征收率为0%;超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征收率为1.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率为1%。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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