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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13]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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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促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级各有关单位2012年度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医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二、年检内容
  1.检查各用票单位票据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检查已应用新版非税征管系统单位老系统票据是否已全部清理核销;
  3.检查财政票据存根是否保存完整,过期票据是否按要求作废,补登票据是否和实际开具一致,作废票据各联次是否保存完整;
  4.检查核对社会团体使用会费票据收取会费的依据及执行标准。
  三、年检方式和要求
  (一)年检采用单位自查送检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单位自查送检
  各用票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填写《2012年度湖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表》(见附件一),由主管部门初审并签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3月15日前送交湖州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社会团体送审时还需提供收取会费的依据及执行标准,并携带2012年开具、作废和结存的票据,票据用量较大的社会团体可向非税中心申请上门年检。
  2.重点抽查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结合单位财政票据日常结报核销情况进行抽查。
  (二)有关要求
  1.各用票单位要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年检表,提供规定资料,按时送检。
  2.各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好系统内各用票单位的年检工作,可组织系统内用票单位开展年检自查互审,严格把关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
  3.对年检通过的单位,非税中心将核发财政票据年检合格标志。对未按规定开展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单位,将暂停供领财政票据;对年检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财政票据年检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非税中心联系,咨询电话:2150196 2150197 2150198,传真:2150199。
  附件:2012年度湖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表
  湖州市财政局
  2013年1月7日

相关附件:
2012年度湖州市本级财政票据年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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