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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3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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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相关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具体明确如下:
  一、2013年1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4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2013年2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7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6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2013年4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5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2013年6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3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3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五、2013年10月份申报税纳期限顺延7天。“双定户”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非“双定户”纳税人:资源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17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各市局要于2012年年底前在征管应用系统中设置顺延天数,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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