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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13]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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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专业担保机构,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精神,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及朝阳区、海淀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一年来,试点情况良好。
  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加大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市范围。请各部门和各区县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属各单位应当允许并接受供应商以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交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二、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本区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组织协调工作。新试点的区县应及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试点期间,各区县每半年要形成一份试点工作报告,报送我局。
  三、各专业担保机构要为供应商提供专有服务绿色通道,以合理优惠的费率提供担保服务,提高担保处理效率。同时要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网络跟踪服务平台,定期将担保服务有关情况向我局报告。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可以以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和“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及联系方式”作为采购文件的附件。
  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张立新 史筱洋
  联系电话:68416484 88549359
  邮箱:626@ zhanglixin@cgb.bjcz.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 联系方式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5日

相关附件:
1.北京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doc    
2.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pdf    
3.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pdf    
4.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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