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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内部审计 > 内审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债字[1999]2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9-10-1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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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3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严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
  2、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3、注册会计师20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40名以上;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5、承办上市公司债转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中介机构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信誉,不良执业记录。
  三、对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债转股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主题词:企业债务股权审计中介通知
  抄送: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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