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改正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3]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5
实施时间: 2013-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京财会[2010]2990号)规定,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网上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称“注册登记”)已结束。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改正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请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在改正期内及时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具体程序及要求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注册登记及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京财会[2010]2990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转入或转出本 沪财会[2001]16 2001/12/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 内财会[2011]91 2011/7/19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定期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 2013/9/12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会[2008]12 2008/3/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 宁财[会]发[201 2014/10/1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 渝财会[2011]51 2011/8/5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申请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大财会[2013]50 2013/7/3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函 哈财会函[2008] 2008/8/15
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6号 2001/1/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 鲁财会[2011]41 201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