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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2]34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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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努力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就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管理(以下简称争议协调)提出以下意见:
  一、争议协调目的和意义
  争议协调,是指在货物和劳务税政策的贯彻执行过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及时调解纠纷、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争议协调是以协调、调解、处理为主要工作手段的一种处理方法,以及时解决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争议协调的范围
  (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货物和劳务税行政行为方面发生争议的;
  (二)税务机关之间在货物和劳务税行政行为方面发生争议的;
  货物和劳务税行政行为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减免退税、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申报等的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取消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处理等;其他有关货物和劳务税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争议协调的途径
  (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纳税人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争议协调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本级税务部门无法执行或答复的,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请示予以答复。县级税务机关未予受理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级税务机关提请争议协调;市级税务机关未予受理的,纳税人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提请争议协调。
  (二)税务机关之间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争议协调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本级税务部门无法答复的,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请示予以答复。
  (三)省级、市级、县级税务机关认为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歧义,或者认为可能引起争议,或者发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应主动对某一政策或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争议协调的程序
  (一)申请
  1、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发生争议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的,填报《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见附件),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事项表述完整清晰,提出初步意见后,经分局长(税务所长)同意后上报县级税务机关。
  2、纳税人与县级税务机关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发生争议,或者县级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县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上报市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的,填报《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事项表述完整清晰,提出初步意见后,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上报市级税务机关。
  3、纳税人与市级税务机关在货物和劳务税方面发生争议,或者市级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市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的,填报《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争议事项表述完整清晰,提出初步意见后,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4、纳税人向县级、市级税务机关申请争议协调但未予受理的,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申请争议协调。
  (二)受理
  县、市、省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收到争议协调申请时,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争议事项表述不完整不清晰的,税务机关可要求提请人补充相关资料后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要在“处理建议”中写明有关理由和依据,并反馈给申请人
  (三)处理
  1、反馈处理方式
  县、市、省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全面了解情况,积极协调处理,必要时,可深入实地进行调查论证。
  受理人受理申请后,要及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及时主持调研论证,确定争议涉及的政策规定及相关事实、证据等,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可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争议问题。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对矛盾特别突出,或争议事实分歧较大。或处理决定对税收收入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可报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延期处理、需向上级请示答复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处理的,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
  2、主动处理方式
  省级、市级、县级税务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认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主动对某一政策或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填写《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写明具体事项或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明晰政策执行标准或方法,经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发布。必要时,应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争议协调的实现方式
  (一)传统方式
  在省局未建立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信息处理平台前,有关税务机关填报《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受理、处理,可通过上报纸质资料或上传电子信息提请争议,处理结果应填写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并通过电话、纸质资料、公文、公告、内外网信息平台等形式反馈。
  (二)信息处理平台方式
  省级税务部门将在省局内部网站建立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信息处理平台,实现电子数据的受理、办理、审核、上传、反馈、查询、公开、自动提醒等功能,达到数据处理的快捷和共享。
  附件: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附件:
货物和劳务税政策争议协调申请处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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