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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预[2012]22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2-1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43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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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改革原则,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精神,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绍兴市市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实际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促进税收制度完善的战略举措,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保证,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可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由市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1.“企业据实申请”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表式附后)。
  2.“财税按月监控”是指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每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税负上升原因及上升幅度。对确实由于新老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上升的试点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3.“财政按季预拨”是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根据对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拨付至试点企业。
  4.“资金按年清算”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对试点企业年内各月份税负变化、申报审核、按季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等情况,在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重点监督检查”是指市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市财政局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市国税局、地税局对试点企业申报税负变化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二)跨地区税种协调
  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有关条款将予以调整。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1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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