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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能[2012]1114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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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
  饰面石材行业差别电价征收已实施将近三年了,省里2011年3月起,已分四批下达福州市差别电价收入支出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大部分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能够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文[2009]160号)和省经贸委《关于差别电价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60号)精神,为做好差别电价收入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1.原则
  属地使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和专项使用(征收款项仅限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范围内就地取材生产石材加工集中区公用环保设施,以及其配套的废料废渣利用企业)。
  2.范围
  (1)废水污染整治。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管网建设补助;石材加工集中区集中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补助。
  (2)废渣综合利用。集中堆渣场的建设补助;废渣清运单位的工作补助;废渣回收利用企业的补助。
  二、资金使用条件
  1.石材加工集中区污水管网建设补助、石材加工集中区集中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补助、集中堆渣场的建设补助要待项目建成,并经过县级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以及流域办等部门验收确认后下达。
  2. 废渣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其中回收利用企业要经过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以及流域办确认;废渣清运单位要纳入当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专业公司。
  三、资金使用工作要求
  1.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经贸、环保、物价等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环保局、流域办等部门要建立联席审批制度。经贸局负责牵头对每一笔资金的拨付预审,同时由经贸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制定加工集中区整治计划的实施、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实施的验收;财政局负责项目预拨款把关,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和资金使用原则范围、条件。对集中区污水管网建设补助、集中区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补助、集中堆渣场的建设补助要逐项竣工验收后资金才能拨付到位。对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3.各县(市)区每年二次(分上下半年)应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市直部门有权对违规资金使用要求进行纠正。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环保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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