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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12]71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29
实施时间: 2012-11-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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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级相关部门,市属重点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77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圆满完成示范任务目标,特制定《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关于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776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加强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综合示范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安排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奖励资金)。
  第四条 示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城市在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大型现代化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PM2.5前体物减排暨油气回收示范工程、报废汽车绿色回收处理示范项目;对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各部门要积极按现有渠道申请中央资金支持,对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可通过综合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设立“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示范奖励资金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及资金安排,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申报;市属重点企业项目由所属集团申报。
  第八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按现有政策支持项目和示范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纳入现有政策支持的项目,继续按现行政策渠道和要求组织申报,国家批准予以支持的,按照现行办法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10日前向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若未能享受现有政策相应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综合奖励资金中安排。示范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按要求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完成规划、国土、环评、节能审查等手续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投资补助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要编制总投资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范围。申报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重庆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范围内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能够在2014年12月前竣工的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二)示范带动作用强。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
  (四)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2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申请综合性奖励资金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
  (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五)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七)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
  (八)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九)申请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十)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十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十二)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第十一条 获得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招标。
  第十二条 示范奖励资金支持的区县(自治县)项目竣工后,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按要求(见附件)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委派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示范奖励资金支持的市属重点项目竣工后,市财政局委派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见附件)及时组织验收,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现有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奖励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项目下达综合奖励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非项目性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安排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未能在现有政策中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申请示范奖励资金,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业主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列混支。
  第十七条 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备案后,对已安排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综合性奖励资金安排原则
  第十八条 示范奖励资金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按照总量和年度平衡的原则,按项目安排。
  第十九 条分类给予资金支持的比例
  (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概算的50%。
  (二)使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新工艺建设、新产品开发应用的示范和推广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的30%。
  (三)其他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批准总投资的20%,补助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的30%。
  第五章 综合性奖励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强化对示范项目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强化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重点节能工程与生态工程建设等,并及时反映工作进展与取得的成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按预定目标运行开展。
  第二十二条 按照资金绩效管理的要求,根据各区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财政局将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实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综合平衡资金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管,保证示范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业主管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要加大项目审查和监管力度,保证项目能够按照批复要求顺利建设实施,防止发生骗取、转移、侵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指导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建立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缴扣回财政资金外,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使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资金的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10前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资金使用管理发生第十八条所述重大问题、项目建设严重滞后的区县暂停安排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资金,对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区县,减少安排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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