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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4
实施时间: 2012-12-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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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目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从2012年初在上海市率先试点开始,已分批扩大至全国8个省。条件成熟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为了全面掌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情况,测算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对我区的影响,做好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全国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地税和国税部门起草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方案》,现予印发,请按该《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财务指标信息,测算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对我区的影响,为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全国试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查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其中,交通运输业是指陆路运输服务(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劳务项目》(附件),铁路运输服务的解释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其他应税服务的解释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三、调查指标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含调查指标共94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39项)、收入类指标(16项)、支出类指标(39项)三部分;调查企业按2012年(会计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分析填
  报;上述指标通过互联网直接报送。
  四、调查程序
  (一)启动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牵头成立税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地税、国税三部门通力配合的工作机制,逐级学习、布置和启动工作,并按时限倒排工作日程。
  (二)确定名单。县级地税部门按照本方案第二条要求,通过查询数据库等方式,将本单位所管理的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登录“内蒙古财政信息网”(网址:www.nmgcz.gov.cn)直报平台,在线录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见附件2),不得遗漏。
  (三)辅导企业。县级地税部门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全部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逐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辅导;同级国税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填报辅导工作。
  (四)网上直报。调查企业通过登录“内蒙古财政信息网”直报平台,直接在线完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的填写、修改工作,并在线上报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含税务所、收入核算科)。
  (五)数据审核。县级地税部门逐户审核《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数据;数据审核通过后在线实时生成县级调查单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汇总测算表》。在此基础上,调查软件依次在线生成盟市、自治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汇总测算表》。
  (六)数据分析。旗县、盟市及自治区三级税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各自运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汇总测算表》数据,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工作,分析纳税人税负变化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五、上报时间
  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工作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调查软件使用说明另行下发。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调查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解释。
  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劳务项目;
  2.基本信息表(县级地税机关录入调查软件)。

相关附件: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劳务项目.doc    
附件2、基本信息表(县级地税机关录入调查软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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