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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12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2]10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20
实施时间: 2012-12-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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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2]17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全省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2012年预算任务顺利完成
  (一)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财政经济形势,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优化,全省主要经济指标企稳态势明显。在此基础上,前11个月全省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保持了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调度财政资金,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落实。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错综复杂,部分宏观经济指标低速或负增长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主体税种持续较快增长仍缺乏有力支撑,部分重点行业税收低幅甚至负增长,经济企稳回升的基础还需进一步稳固。在此关键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各项措施,同时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在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基础上,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建立健全财政与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大力支持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禁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基础。对以前年度结存在财政专户中应缴未缴国库的原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认真清理,于2012年年底之前分类缴入国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充分发挥新型收缴管理机制作用,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三)强化预算支出管理,保障重点支出需要。狠抓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继续加快支出预算执行,特别是加快新增投资支出预算执行,保障各项民生支出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以重点部门、大额项目为切入点,加大对支出大户、重点项目的监测力度,及时通报、督导执行情况。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科技等支持力度,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切实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和“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继续全面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认真做好2012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继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认真做好2012年度财政决算编审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决算编审工作质量。同时,按照国家及省里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决算公开工作。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在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项往来账款,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一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夯实决算工作基础。
  (二)切实提高财政决算编审工作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加大对决算工作人员配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建立健全领导有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决算布置和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内容要“精、细、新、实”,确保决算人员熟悉了解有关政策和规定,准确把握填报口径,熟练运用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狠抓决算会审等关键环节,制定明细的审核工作规范,统一审核标准,做到计算机审核与人工审核、公式审核与模板审核、统一审核与自定义审核相结合,对“三公”经费、行政经费等需要公开的决算数据进行专项重点审核,实现审核内容全覆盖,不留死角,切实提高决算编审工作质量。同时,加强部门决算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严格部门决算批复,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三)深入开展决算数据分析利用。结合财政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决算分析,积极建言献策。将决算分析与领导关心和社会关注的问题相结合,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将决算分析与当前财政工作重点相结合,为改进管理和推进财政改革提供参考依据;将决算分析与预算执行分析相结合,发挥财政国库部门优势,在保证及时有效反映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分析的深度广度;找准决算工作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结合点、切入点和关键点,通过对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为开展绩效评价、提高预算绩效提供参考资料;加强财政决算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各环节衔接,进一步建立健全预决算互动机制,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积极稳妥推动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算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45号)和省财政厅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公开。落实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开方式,提高公开效率,做好 “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发挥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要把决算公开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工作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过程中加强控制,全面规范财政财务管理行为。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各级财政要将上级财政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直管县所在的市,市本级决算中不含省财政对直管县的上级补助及上解上级支出。
  (二)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的编报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9]16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9]167号)、《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辽财预[2012]485号)有关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做好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财政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数额;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等其他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的,应将上述资金调入公共预算。要做好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情况。
  (三)关于2012年度省级财政与市级、省直管县财政结算。2012年度省级财政与市级、省直管县财政结算,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和省统一政策,需要省级财政与市级、省直管县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省财政厅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2年度各级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省、市财政部门及时将结算数据下发市、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财政部门提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四)关于决算报送。对于财政总决算,各市应于2013年2月19日前,将《2012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公共财政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报送省财政厅;2013年3月12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2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包括财政总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电子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本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全套《2012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上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于部门决算,各市应于2013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决算汇总表、财政代列资金汇总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以及电子数据分别报送给省财政厅国库处和分管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上述材料,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2013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决算汇总表、财政代列资金汇总表及相关文字材料报省财政厅备案(部门决算纸质材料统一用A3纸打印,使用财政汇总封面,加盖单位公章、财政局负责人名章、处(科)室负责人名章、经办人名章,并按照上报函、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基础数据表的顺序装订)。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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