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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2]16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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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涉及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取消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三、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和免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相关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涉及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1.本市涉及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xls    
3.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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