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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2]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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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政府采购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准确及时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2013—201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继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大宗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超市等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执行方式。
  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为20万元(含2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50万元)。
  1.属于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青财采[2010]1号)确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部门集中采购”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程序和规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实施采购。
  3.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4.属于网上超市“二次竞价”“商场供货”及“定点采购”范围的(附表采购组织形式标注为“网上超市——二次竞价、商场供货、定点采购”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5.属于建设主管部门招标范围的项目,按照《市本级财政投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青财采[2005]11号)执行。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
  1.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未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预算单位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追加手续,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1)属于市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由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需对外委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2)带有垄断性质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的续租,电力设施的改造和维护,供暖和天然气管道的改造和维护,水电线路迁移改造,供暖费,水电费,通讯费,邮政投递,媒体广告和公告等。
  (3)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4)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5)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
  (6)会议费、培训费、演出费和职工午餐补助费。
  (7)公务用车离开市区执行公务的加油、维修费;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8)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上级正式公文)。
  (9)图书资料中的外文图书、电子图书、中外文期刊、报纸及地方史志、古籍资料。
  (10)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11)由政府定价的收费类项目(需提供政府文件)。
  (12)办公地点不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区域的单位,属于网上超市——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上述自行采购项目以及经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在内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做好记录,由单位留存。
  (三)部门分散采购
  1.部门分散采购
  部门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不同于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并按要求办理档案归集、合同备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分散采购项目实行事后监督,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2.部门分散采购的范围
  (1)未纳入《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2)纳入《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3)10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采取分散采购形式进行,也可以自行采购。
  3.部门分散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自行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在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程序组织采购。
  (3)在青岛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公告”专栏发布采购公告。
  (4)开标当天,由采购单位在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5)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青岛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存。
  (6)采购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网上超市采购
  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自2013年开始,对部分办公设备及服务类项目在“网上超市”平台采用“二次竞价”“网上竞价”“商场供货”“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1.“二次竞价”采购
  (1)采购范围。物业及食堂餐饮服务、标志服装制作、装饰装修、软件开发、网络工程、通用办公设备维护保养、车辆租赁、监控工程、绿化养护、信息化监理、旅行社服务。
  (2)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在“二次竞价”供应商库内选择3家及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竞价表;受邀供应商确认是否参加;采购单位发出正式竞价文件;采购单位组织现场竞价会议,内部评审小组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采购单位编号留存有关档案。
  2.“网上竞价”采购
  (1)采购范围。投影仪、服务器、路由器、硬件防火墙、交换机。
  (2)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在青岛政府采购网发起竞价;供应商网上报价;采购单位确认采购结果;打印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送市财政局盖章;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
  3.“商场供货”采购
  (1)采购范围。传真机、空调、恒温恒湿机、电视机、厨房电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扫描仪。
  (2)采购流程。
  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商场中询价、比较,自主选择供应商后,网上申报,结果确认,合同备案。
  4.“定点采购”
  (1)采购范围。图书、工程前期、工程监理、机票、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印刷、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办公家具、纸张、硒鼓、U盘、移动硬盘、录音笔、碎纸机、给排水、热力工程、户外景观工程(木塑)、高清投影触摸屏、市政用车 。
  (2)采购流程。
  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中询价、比较,自主选择供应商后,网上申报,结果确认,合同备案。
  5.金额说明。属于网上超市采购的项目,除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公务机票、办公耗材、图书资料和工程前期服务不受金额限制外,若预算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仍应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集中采购;若预算金额小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二次竞价、网上竞价、商场采购或定点采购,不能实行分散采购。
  6. 特殊情形。同一项目,若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以外供应商报价低于库内报价的,采购单位提供出必要的证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自行从库外供应商处采购。
  (五)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青财采[2010]2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以下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项目合同;
  2.网上超市采购需要备案的合同包括:二次竞价项目;网上竞价项目;商场供货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定点采购项目(公务差旅机票、办公耗材、公务车加油、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除外);
  3.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合同;
  4.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合同;
  5.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履行财政投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流程的项目合同。
  (六)网上项目申报及结果确认
  除自行采购项目以外,其他采购项目均需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及结果确认。其中除网上超市中定点采购项目中办公耗材、印刷、图书资料、公务差旅机票、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可按期(次)汇总填写申报书及确认采购结果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项目、网上超市中二次竞价项目、网上竞价项目、商场供货项目以及其他定点采购项目均需按次申报及结果确认。
  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
  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执行方式,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在转发本通知时予以明确。
  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应符合本地财力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参照市本级目录范围适当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公布的集中采购范围,调整情况应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
  预算50万元及以上项目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事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审批情况需按项目记录并存档,年终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2.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降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3.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组织采购的,供应商范围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执行方法及限额标准由各区、市自行设定。
  4.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可参照《青岛市本级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自行设定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
  三、注意事项
  (一)政策功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
  2.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的进口产品审批事项,需登记存档,年终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3.政府采购应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4. 政府采购应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发展,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5.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政策,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政策的落实。
  (二)服务类项目合同期限
  1.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机票代理、设备及车辆租赁、印刷、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二年。
  2.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可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3.以前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可续签补充合同进行延期,其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自合同签订日起延满三年。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凡存在有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经查属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支付和会计审核时,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青岛政府采购网(http//zfcg.qingdao.gov.cn)为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均在网站上公布。
  (五)《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青岛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可及时向青岛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12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青岛市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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