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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2012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2]16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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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方案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本市将取消(停征)“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等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降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与清理事项相关的收费管理文件(详见附件3)。现就相关后续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本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各有关执收单位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关于收费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清理相关财政票据,对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毁。
  三、关于收费收入清算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年度欠缴、未缴的收费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
  对此次涉及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及其预算科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予以注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收费清退补缴业务时,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退补缴专用”项目,并在本执收部门“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预算科目内核算。
  四、关于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落实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2013年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2013年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2013年废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4.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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