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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4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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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除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鉴于当前我省电煤供需趋缓,电煤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取消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关于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2]16号)中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商定。
  二、继续做好煤炭价格报送工作。各发电企业要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电煤价格的变动情况,并将作为上网电价调整的依据。各煤炭企业要继续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电煤实际结算价、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
  安徽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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