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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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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精神,做好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向地税机关领用普通发票(包括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不再缴纳发票工本费。主管地税机关在发票发放环节应当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领用单》(以下简称《发票领用单》,式样见附件1),作为纳税人领用发票的凭据。
  自2013年3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发票领购簿》)更名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用簿》(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簿》,式样见附件2),由地税机关统一组织换发。原《发票领购簿》可以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
  二、启用《发票领用单》
  市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应当于2013年1月3日前,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批量取消发票工本费征收标志,删除“大型中型企业认定”“大型中型企业认定撤销”和“打印工本费收据”功能点;于2013年1月10日前,增加“打印发票领用单”功能点。
  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2013年1月10日前,印制《发票领用单》并配送到各基层局。
  2013年1月4日至1月10日,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领用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领用、交验和缴销等相关信息,不再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
  自2013年1月11日起,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或《发票领用簿》领用发票,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打印《发票领用单》,加盖本单位发票管理专用章,并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发票领用信息;不再在《发票领购簿》或《发票领用簿》上打印发票领用、交验和缴销等相关信息。
  三、换发《发票领用簿》
  (一)规格样式
  《发票领用簿》封面为藏蓝色,规格为173mm×115 mm,共8页。取消《发票领购簿》“发票准购信息登记栏”“购用发票登记栏”“发票交验情况登记栏”“发票缴销情况登记栏”“发票准购信息变更记录”等栏次,新设“纳税人基本信息栏”“冠名发票许可信息栏”“通用发票认定信息栏”“发票管理信息变更栏”。《发票领用簿》只记录纳税人发票管理基本信息和变更信息,不再采集纳税人发票领用、交验和缴销信息。各栏次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基本信息栏
  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地税机关、经营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登记日期、地税登记证号码、交验期限、交验期、经营范围、核发日期并套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章。
  2.冠名发票许可信息栏
  内容包括:冠名发票的发票类别及填开方式。
  3.通用发票认定信息栏
  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开票行业类别、领用数量、领用金额、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
  4.发票管理信息变更栏
  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日期、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分为领用信息变更、开具信息变更、交验信息变更和冠名许可变更四类。
  领用信息变更包括:领用数量变更、领用金额变更、票种增加和票种减少。
  开具信息变更包括:开票行业类别变更、单张开票限额变更、月累计开票限额变更和月累计退票限额变更。
  交验信息变更包括:交验期限及交验期变更。
  冠名许可变更包括:冠名发票类别和开具方式变更。
  (二)核发换发
  1.核发流程
  (1)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
  自2013年3月1日起,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填报《纳税人领用发票认定申请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发票领用申请;税源管理岗审核确定其发票种类、领用金额、领用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领票方式等,按照审核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纳税人持《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岗,由发票发放岗核发《发票领用簿》。
  (2)首次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许可纳税人
  ①具有通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自2013年3月1日起首次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许可的,应当持相关证件资料,填报《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文书受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发票领用簿》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岗,由发票发放岗打印《发票领用簿》。
  ②不具有通用发票领用资格的纳税人,自2013年3月1日起首次申请冠名发票印制许可的,应当持相关证件资料,填报《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文书受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岗,由发票发放岗核发《发票领用簿》。
  (3)变更发票管理信息纳税人
  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填报《纳税人领用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
  纳税人持《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及《发票领用簿》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岗,由发票发放岗打印《发票领用簿》。
  2.换发流程
  2013年3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持有《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由市局批量导入通用发票认定信息和冠名发票许可信息。纳税人应当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持原《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放岗,由发票发放岗换发《发票领用簿》。发票发放岗应当通过“打印发票领用簿”模块中的“补打发票领用簿”功能点,打印《发票领用簿》。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和换发《发票领用簿》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深化普通发票改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通过在新闻媒体、大连地税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发布或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通知等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市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将依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二)精心准备,周密部署
  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工本费清算上缴工作。各基层局应当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未结算的发票工本费上缴至市局票证管理所;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1月31日前,按照规定将应上缴的发票工本费全额缴入国库。二是做好工本费收据缴销工作。各基层局应当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未使用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机打)》《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定额)》上交至市局票证管理所;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1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完毕缴销手续。三是做好收费许可证注销工作。各基层局和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收费许可证》上交至市局财务审计处;市局财务审计处应当于1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四是做好软件开发和硬件调试工作。市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票证管理所提出的业务需求,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打印发票领用单”功能点开发工作;于1月底前,完成“打印发票领用簿”功能点开发工作;各基层局应当配备平推式打印机,于 2月底前完成《发票领用簿》打印格式调整和测试工作。五是做好印制配送和核销销毁工作。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发票领用单》印制工作,于2月中旬前完成《发票领用簿》印制工作,并配送到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应当于3月底前,将未使用的《发票领购簿》上交至市局票证管理所核销;于7月底前,将收回的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领购簿》上交市局票证管理所销毁(相关工作计划安排详见附件3)。
  (三)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发票领用簿》换发工作将历时4个月,换发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在发放、交验和缴销发票时,无需在《发票领用簿》上打印相关信息,将最大程度地减轻基层局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各基层局不得统一集中组织《发票领用簿》换发工作,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发票交验或领用发票时一并换发,尽量避免影响办税服务厅秩序;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3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市局票证管理所王昱凯和纳税服务处张志新信箱),周密组织实施,为下一步实行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奠定基础。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领用单》式样.doc
  附件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用簿》式样.doc
  附件3:取消征收发票工本费工作计划表.xls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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