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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非税[2012]3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2-26
实施时间: 2012-12-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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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医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卫生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限于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二、推广实施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从2013年1月起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对医疗票据实施电子化管理。省级和州(市)级医疗单位应在2013年9月底前推广实施到位,县级医疗单位应在2013年底前推广实施到位,并在有条件的乡级医疗单位推广应用。医疗票据管理软件推广应用费由各医疗单位负担。
  已经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联网的统一数据接口并按要求传输,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卫生部确定的医疗票据样式提前做好医疗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工作;没有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
  三、票种。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一)在财政部和卫生部公布医疗票据样式规格之前,暂沿用《云南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收据》和《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收据》(票样附后)。下列医疗票据从201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统一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1.《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诊查费定额收据》
  2.《云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收款收据》。
  (二)医疗票据按开票方式分为机开票和手工票。医疗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机开票,减少或停止使用手工票。从2013年4月1日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提供手工票,应统一使用机开票。
  四、印刷用纸及防伪。在财政部和卫生部公布防伪专用纸张标准和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之前,暂沿用我省的印刷用纸标准和防伪措施。
  五、存根保存期限。医疗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对使用量较大、保存条件有限,保存5年确有困难的,可向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提前销毁。提前销毁的存根保存期不低于2年。
  六、相关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票据管理办法,结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的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医疗票据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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