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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税[2009]16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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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局: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在我市主城区个人首次并以按揭方式购房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对象
  2008年12月1日 起,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的支付的支付的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
  二、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
  1、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按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2、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补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三、申报
  1、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如产权人在两个或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的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局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2、各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申报人的原则,规定具体的申报程序。
  3、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四、审核拨付   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将补助款拨付给产权人。
  五、其他
  1、产权人如已经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税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应在产权人享受期限内予以减除。
  2、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的住房因出售或其他原因变更了产权人,补助政策予以终止。
  3、各区财政局应加强管理,妥善保管产权人的申报资料,建档登记,以便复核。对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次年1季度以前,各区财政局应将上年度办理财政补助的情况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并随文报送“重庆市**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情况表”(格式附后)。
  5、财政结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财政承担的部份,由市财政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补助给各区财政。
  6、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重庆市财政局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重庆市**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情况表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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