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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会协[2012]238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2-19
实施时间: 2012-12-1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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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环节,也是推动注册管理工作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有力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地注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为动力,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会员质量为目标,统筹安排好任职资格检查相关各项工作,切实把握好任职资格检查政策,规范程序、严格措施,按时、有序地开展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整合检查
  (一)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应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问题。尤其关注有无公职人员兼职挂名,关注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关注年龄较大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事务所,关注近年新批的事务所。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应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各地注协要做好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审查工作,严格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督促事务所及时更正、更新信息。
  三、依法依规,多措并举
  (一)严格检查处理。各地注协应当严格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等情况,依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受理检查。各地注协要加强任职资格检查送审环节的检查力度。对于事务所应提供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复印件,各地注协应当留存复印件备案。
  (三)抓好实地检查。各地注协可根据当地实际,与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适当提高对事务所实地检查的比例。对2012年新设立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对涉及注师资格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全部实地检查。要严格检查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清单、聘用合同、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情况。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注协应设立和公布任职资格检查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结束后,在协会网站和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并及时注销、撤销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资格,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五)做好协调宣传。各地注协要加强检查工作情况的沟通与交流。中注协将安排专人负责各地情况的沟通联系;定期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及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对部分地方协会检查工作进行实地巡查指导,对于工作有创新、做法较突出的地方协会予以表扬;对全国任职资格检查结果组织宣传和研究;组织各地总结交流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推动相关法规制度修订和完善。
  请各地注协于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形成报告上报我会;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并将完成公示的本地区任职资格检查公告及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的一致性审查情况,兼职挂名注师摸底情况,社保参保证明备案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工作经验与体会等)报送我会,同时督促各事务所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更新工作。
  中注协注册部联系人:周京,电话:010-88250136,传真:010-88250033,邮箱:zhoujing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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