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2]7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2-2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9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3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50元。
  (二)2013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调整为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其他事项
  (一)2013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
  (二)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 厦府规[2021]12 2022/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沪府发[2016]22 2016/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沪府发[2011]27 2011/7/1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玉政办[2000]96 2000/12/14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甘政发[2007]31 2007/5/22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2007/7/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津政办发[2011] 2011/9/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厅转发人 粤劳社发[2009] 2009/9/25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7/7/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 浙财社[2016]33 201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