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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2]1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31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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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和免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涉及我省的,此次不再公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0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限农业部直属黄渤海渔政局、东海渔政局、南海渔政局收取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税、地税部门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外事部门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项)
  外事部门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
  9.财政票据工本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属于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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