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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企一[2012]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1-30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91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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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及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2]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做好财务会计报表编制汇总工作
  (一)凡市属和区县属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下简称《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由基层企业编制,逐户进行数据录入,并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本级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编制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38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所属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审工作,对所属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好报表数据的录入、汇总、合并和分析工作,并将编制的《汇总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说明书》、《汇总分析报告》以及《合并分析报告》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后,连同汇总数据、合并数据、分户数据(各一式一份),于2013年3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二、按时完成年报审验上报工作
  为了保证我市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报送质量,市财政局将于2013年3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汇审工作,并将对各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数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予以通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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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园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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