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教[2012]4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2-12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8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区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事[1998]151号)同时废止。
  2012年12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 国税函[2002]13 2002/1/1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的通 财会[2022]27号 2022/9/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沪财教[2012]42 2012/4/1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 金市财资[2013] 2013/3/1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 津财预[2016]10 2017/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陕政办发[2005] 2006/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黑财行[2008]30 2008/6/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 冀劳社[2000]68 2000/9/2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内财会[2014]10 2014/8/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 冀地税函[2001] 20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