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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订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教育[2012]31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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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民政局、残联,各局(总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免学费政策
  (一)政策范围和标准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含福利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农村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免学费范围;目前就读的二年级以上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仍执行免学费政策。
  公办学校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的各专业学费标准免学费,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学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的,按照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免学费,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财政部门按照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给予补助。
  (二)资格认定
  农村学生需出具户口本;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出具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孤儿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残疾人子女出具直系残疾人家属二代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残疾学生出具二代残疾人证;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三)涉农专业范围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2010]272号)对涉农专业的规定执行。
  (四)学费退还
  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公办及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已缴纳2012年秋季学期或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学费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关于调整高级中等学校学费借读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254号)规定收取的各专业学费标准,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学生。退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范围和标准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分二等。其中,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学生、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孤儿。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1800元,资助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自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一年级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相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政策。
  目前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学生,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仍按原政策享受相应等级的国家助学金政策。
  上述国家助学金不重复享受。
  (二)资格认定
  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出具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证明;孤儿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人子女出具由残联核发的北京市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二代残疾人证及户口本;非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核发的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三、补助经费政策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补助经费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市属和区县属学校的补助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负担。2013年秋季学期至2014年春季学期,市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市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区县属学校补助经费由区县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市和区县教育、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招生计划、学籍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审查、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坚决查处违法收费和擅自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的行为。市和区县民政及残联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要健全经费预决算制度,加强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对财政补助经费做到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已收取的学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费退还学生工作。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后,公办学校要及时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加强学籍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市和区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定期公布不合格学校名单。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积极做好维稳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为顺利实施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五、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修订。
  六、《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二等国家助学金认定范围的通知》(京教财[2009]9号)、《关于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的通知》(京财文[2010]12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北京市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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