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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2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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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
  2012年1月15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下发后,各地按省要求积极做好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清理工作。截止目前,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已完成公安交警部门到交通运输部门的过渡,具体救援服务工作也基本移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为适应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及责任体系的调整,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8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规定,现就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由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领调整为向省物价局申领,委托广州市物价局向由其年审的高速公路发放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
  二、请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填写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从广东省价格信息网下载),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许可证首次申领工作。如涉及高速公路救援委托服务的,经营管理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应额外提供与被委托救援服务单位的委托协议,其中委托协议须注明委托期限,并明确因救援服务收费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双方共同承担。若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具体委托协议约定的主体和期限发生变化,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新的委托协议换领收费许可证。
  三、请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被委托提供救援服务单位
  救援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服务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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