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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工商外[2012]2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10-16
实施时间: 2012-10-1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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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工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监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开展一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出资情况专项检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全省外资企业的出资情况,分析不能按期出资的原因,依法督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实效,促进外资企业稳定发展。
  二、工作措施
  各被授权局或受委托局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外资企业出资监管登记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外资企业出资相关信息;对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外资企业进行走访,了解其经营情况,告知其出资规定;对出资期限临近的外资企业进行出资提示,发现未按期出资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出资义务;对未按要求改正且未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被授权局和受委托局要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加强对外资企业出资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提示,引导其诚信自律,按期出资;要认真分析外资企业不能按期出资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形,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权等变更登记,避免出资违法。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等管理制度,规范外资企业出资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出资到位率。
  各被授权局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汇总本地外资企业出资基本状况、不能出资原因及问题,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对策建议,于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省工商局外资处。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16日
  湖北省工商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监管指导意见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出资管理,规范出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椐《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实效,促进外资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被授权局要以外资企业首期出资为重点,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措施,督促外资企业出资方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外资企业的出资率。
  二、各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的外资企业出资监管工作。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局”)对其辖区内的外资企业的出资进行监管。
  三、受委托局对外资企业进行出资监管,应当在委托权限内,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和处罚建议权。
  四、各被授权局和受委托局要加强与商务、外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发挥联合年检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外资企业出资监管工作。
  五、被授权局和受委托局要建立健全出资提示、出资催缴等制度,规范出资管理:
  (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包括开业、变更登记)时,应建立《外资企业出资监管登记台帐》,载明外资企业出资各方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注册信息;
  (二)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向外资企业发送《外资企业出资时间告知书》,告知其出资各方应缴付各期出资的时间;
  (三)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核发后90日内,对外资企业进行一次回访,了解其出资情况,指导其履行出资义务;
  (四)外资企业出资期限届满前30日内,应向外资企业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提示通知书》,提醒其出资各方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五)外资企业出资各方在缴付首期出资后,其他各期出资未能按期缴足的,向其发送《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履行出资义务。
  六、实行出资情况公示制。被授权局或受委托局应将企业首期出资应到资时间、应缴付金额、实缴付金额,分期出资各期应到资时间、应缴付金额、实缴付金额以及累计出资应缴付金额等信息,定期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七、外资企业出资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企业设立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首期缴付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企业增资采取分期缴付的,首期缴付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20%,应在营业执照变更时缴清,也可以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一个月内缴清。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外资企业出资另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外资企业未按规定缴付出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一)外资企业出资各方一次性出资的,在三个月内认缴出资额的15%后至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各方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时缴清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改为分期出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外资企业设立,出资各方未能在首期出资期限内缴清首期出资的,其批准证书自动失效,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外资企业增资,未能缴清首期出资的,应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三)外资企业分期出资,出资各方无法缴清首期出资的,在首期出资期限届满前,经审批机关批准,可改为一次性出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外资企业分期出资,出资各方已缴付部分首期出资,且已缴付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限额,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出资方可将已缴付的出资作为首期认缴出资额的15%,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五)外资企业守约方已缴足首期认缴出资额的15%,而违约方未缴付出资的,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股东,由新股东代替未缴付出资的股东,并按期缴付首期认缴出资额15%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六)外资企业各出资方首期已缴足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无违法记录,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办理延长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七)外资企业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也未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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