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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陕价行函[2012]92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31
实施时间: 2012-5-31
失效时间: 2014-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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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人社函[2012]16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鉴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以陕财办综[2012]2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经你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可按网络学习最高不超过4元/人课时、集中面授最高不超过5元/人课时收取培训费(含考试费和证书费)。培训中使用的书籍按发行价格代售。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只收费不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事业单位或下属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所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经营性收入,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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