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14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2-2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原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和机构,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二、今后凡涉及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的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接到文件后,请通知相关收费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 内财非税[2015] 2015/1/1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4] 2004/2/1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 沪价费[2015]15 2015/10/1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 沪财税[2022]5号 2022/2/28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 粤价[2012]98号 2012/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 桂财综[2015]1号 2015/2/1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人民政府法 成价费[2009]19 2009/10/14
河北省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 青财综[2013]7号 2013/2/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闽政办[2011]22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