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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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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解决当前价格鉴证工作中遇到的“跨地区价格鉴证事项的受理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报请程序”和“地市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权限”等问题,适应价格鉴证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价格鉴证事项提出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受理价格鉴证事项。
  二、价格鉴证机构对办理所辖价格鉴证事项确有困难的,经与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协商,可以将价格鉴证事项报请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同意后,由提出价格鉴证事项的机关向其出具价格鉴证函件。
  三、地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否具有价格鉴证复核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
  本通知规定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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