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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2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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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行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高于国家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我省将按不高于国家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在此之前, 暂按国家标准执行,即我省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自2013年1月1日起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月12元(深圳市为每月10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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