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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2]57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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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厅组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我区6家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机械成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诚佳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天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和9家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内蒙古奥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招标分公司、内蒙古弘信达建设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雄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诺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士达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弘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佳诺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宸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协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1家区外登记备案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此次检查范围主要是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建设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经过40天的工作,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根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内财办购[2010]77号)要求,结合我区代理机构的现状,由自治区财政厅组成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代理机构业务代理及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及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情况、标书费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采购信息公告和专家抽取情况、项目开标和评标情况、采购结果确认和执行情况、电子评标室建设及政府采购档案归档情况、政府采购信息报送情况、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场所及人员情况等十项内容。
  总的来看,近几年,各代理机构基础建设稳步发展;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服务意识日益提高。大部分甲级代理机构都在营业场所设立了专门的开评标室、档案室等,在评标场地安装或配备了移动DV摄录机。部分代理机构依托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或租用场地进行开标、评标,绝大部分代理机构都能够熟练应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这一平台发布采购公告;绝大部分代理机构基本建立起包括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岗位分工、文件审签、信息保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一整套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加强业务管理和制度执行建设,各代理机构业务操作水平、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代理机构自身建设方面
  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场地比较简陋,没有单独的开标、评标室或者档案室,没有监控设施,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人员偏少;部分代理机构主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重视不够,接受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人员偏少。
  (二)制度执行方面
  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内控制度还比较薄弱,存在业务员一人操作到底或者岗位分工不明确、一人多岗的现象。部分代理机构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制度执行随意性较大。一些代理机构的内部制度比较陈旧,有些规定明显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代理机构制定制度简单照搬招投标相关规则,内容上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相符合;还有一些代理机构制度上存在与法律相抵触的内容,需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修正。
  在保证金和收费管理上,尚有不少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绝大部分代理机构没有单立保证金明细账。此外,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超收、迟退保证金的现象比较严重。
  在档案管理方面,大多数代理机构还存在档案管理漏洞,问题主要集中在:一是档案管理场地和设备不完善,档案未集中归档,凌乱散放;二是档案未及时装订成册,未编写页码;三是档案资料不完整,相当一部分代理机构的档案缺少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及开评标电子信息等重要资料。
  (三)业务操作方面
  1.关于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发售
  (1)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原则适用不当。有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评审原则。
  (2)对投标供应商符合性检查不严格。有些投标文件无资信证明、所提供的营业执照未年检,报价单未盖公章,无财务报表。
  (3)未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擅自受理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
  (4)乙级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项目划整为零,超限额代理业务。
  (5)部分代理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代理业务。
  (6)文字内容不严谨。主要表现有:一是竞争性谈判项目套用公开招标专业术语;二是相关内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等等。
  (7)未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擅自在非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8)评分标准设置不够科学化、精细化。一些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上采取大分值,客观条件太少、专家的主观判断较多;一些项目专业性较强,但技术指标分值比例偏低,难以保证采购项目取得较好效果。
  2.关于采购程序
  (1)委托协议签订不规范。委托协议未经合法签字盖章、无签署日期等。
  (2)采购文件实质性修改未发布变更公告。采购文件内容
  变更未在网上发布变更公告、未按规定延迟开标时间、未通知全
  部报名供应商等。
  (3)评审小组组建不规范。一是不少代理机构备案表中填写的评委与实际参加评审的评委不一致;二是评审小组组建违规,如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采购单位代表比率超标甚至全部评审小组成员均为采购单位本系统人员;三是评审表中评委填写的职称与备案表中有的不一致。
  (4)采购响应文件审核粗疏。不少项目中对于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加分条件,或同一项目出现多家供应商投标相同品牌、型号产品等对采购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代理机构未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有效处理。
  (四)规模绩效方面
  从检查情况来看,相对于工程招标项目而言,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小而且品类众多、技术复杂,许多代理机构虽然取得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但没有兴趣投入力量开拓市场,只是作为附带业务。部分代理机构还处在半开业状态,由于代理市场发育不完善,某种程度上代理机构开拓代理业务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而是更多的依靠与采购单位的关系,这又导致了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代理机构对于采购单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缺乏抵制力。一些采购项目,例如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资金节约率明显偏低,采购效果不理想。
  三、整改要求
  (一)及时整改并上报情况
  各代理机构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按照整改要求,按时上报情况。这次没有纳入专项检查范围的代理机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比照自查。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直至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甲级代理机构的检查及整改情况,由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二)加强收费行为规范
  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保证金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
  (三)加强业务学习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的学习,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加强代理机构内部建设;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加强机构硬件建设
  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开标、评标场地未安装监控设施的代理机构,年内必须安装完备;档案室建设不规范的代理机构,在接到此通知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
  希望各代理机构以此次检查为契机,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执业道德观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采购程序,加大代理机构软硬件建设力度,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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