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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换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2]5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7
实施时间: 2012-5-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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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换发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1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区地方金融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换发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各盟市财政局负责所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在软件系统中的登记工作,并将登记后的数据报送到自治区财政厅,督促所属金融企业按时进行国有产权的占有、变更、监督检查和注销登记。
  二、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或产权登记受理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2011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换发新版国有产权登记证。
  2011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国有产权占有登记的企业应按照财金〔2006〕82号文件关于国有产权占有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国有产权登记。
  其他情况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核实清理工作。各盟市财政局负责所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核实清理工作。各盟市财政局要理顺产权关系,做到应登尽登。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对外投资明细账和清产核资结果等情况,结合历史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逐户清理、核对企业国有资本出资状况,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企业,要求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办国有产权登记。对于逾期不办国有产权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在对其年度绩效评价时酌情扣减分值。
  四、换发新证或补办国有产权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联系。政策咨询请联系:0471-4192362;软件操作请联系:010-68553397。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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