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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2]15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21
实施时间: 2012-9-2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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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将研究确定需执行中有关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三、卫生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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