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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非税[2012]176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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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局:
  2011年10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由于我区在转发三部委通知时未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导致各盟市、旗县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出现多种方式,影响了我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及时收缴和分成。为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顺利缴库,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方式统一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进行调库处理,原缴纳方式停止执行。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及时通知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五、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持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第六联留存当地财政部门,作为记帐凭证。
  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时,“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旗县级或市区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通知下发后,请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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