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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2]54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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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现将2012—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安排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把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各地区从本周期开始必须与自治区的培训周期保持一致。
  三、为适应会计人员工作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2-2013年度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面授两种形式,以网上培训为主。
  四、2012-2013周期的培训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各地区、各单位应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必须在网上课程开通后的90天内完成规定课时,过期无效,需重新购买课程。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培训收费标准为每周期2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地区、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收费少培训。
  六、网络培训内容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已公布的培训课件中按照不少于规定的课时自行选择。面授培训内容可参照网络培训内容,结合不同行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七、选择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在学员个人电子档案中记录学习情况。选择面授培训的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中进行登记。
  集中面授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登记的同时,需将带有日期标记的每日培训电子音像(照片)资料及培训内容、培训课时等相关内容的说明,报送盟市财政局会计科,由盟市财政局会计科通过网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作为考核培训班培训人数、培训课时等情况的依据。培训课时未达到要求或培训人数不符的,不得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作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从业资格证审验、调转等各项工作的依据。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必须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继续教育,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九、自治区和各盟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继续教育的违规行为。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471-4192055,举报邮箱:nmgzkx@。
  十、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www.)《会计黄页》栏目;自治区直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可咨询内蒙古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471-4924802;网上继续教育事宜可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上查询,联系电话:0471-4931460 。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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