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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2]143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9-15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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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 423号)有关要求,现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课时4.2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培训不少于48课时,经换算后,现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周期200元。
  二、培训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各地区应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
  四、新收费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五、其他事项按自治区发改委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2〕 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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