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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2-15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4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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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局(不发各稽查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各基层局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划分审批,审批年限为一年,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本年度可确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附件2),并在企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小型、微型企业核定章(小型、微型企业核定章样式由基层局自行设计)。《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归档,一份综合科留存,一份发票发售窗口留存,一份企业留存。
  三、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持《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及加盖小型、微型企业核定章的发票领购簿免收发票工本费并按发票实际价格打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将“发票联”留存基层局备查。同时基层局每天按照应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实际情况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附件3),此表作为台账由基层局留存备查。每季度结束后,各基层局按照《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内容进行汇总形成《XX年XX季度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汇总表》(附件5)。
  四、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之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各基层局向市局发票管理所及财务处报送本季度的《XX年XX季度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汇总表》。市局财务处按照《XX年XX季度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汇总表》返还基层局上个季度免收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发票工本费。
  五、各基层报送季度发票印制计划方式与发票印制款结算时间与方式不变。
  六、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省局及市局相关要求,认真审核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时上报市局要求上报的报表。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所辖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
  附件:1.《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
  3.《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
  4.《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统计表》
  5.《XX年XX季度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汇总表》
  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15日

相关附件:
1.《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2.《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审批表》.doc    
3.《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明细表》.doc    
4.《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统计表》.doc    
5.《XX年XX季度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汇总表》.doc    
6.《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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