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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2]46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11-12
实施时间: 2012-11-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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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快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申报2013年度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式
  2013年特色产业资金继续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点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以及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5个方面内容。
  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6.申报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数量及要求
  各设区市申报项目不超过4个,其他县(市)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省级集团公司可申报1—2个。项目实施期应在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前年度已上报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2013年补助。
  各市、县(市)在甄选上报项目时,应重点选择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最有特色、最有集聚优势的1-2个特色产业上报,产业类别不要过于分散,特色产业名称应言简意赅。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汇总表、申请表(见附件1、2);
  2.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应为县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文件中应有上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集聚区发展规划等相关描述),以及承担项目单位位于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内的证明材料;
  4.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项目相关批文,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征用、环评等材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和实际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投资额应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2012年1月-12月〉内,购置设备、无形资产、技术研发、厂房建设等发生的直接投资额,不包含购买土地投入,贷款应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并已签订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账);
  7.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进账单(项目资金构成中无银行贷款的,无需提供);
  8.2012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9.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项目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不加装塑料封皮),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资料,按时、保质做好项目申报各项工作。省级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项目由省级集团公司负责审核上报。
  2.各市、县(市)财政局、省级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一式2份)上报省财政厅,并通过有关邮箱报送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其中,市县通过财政内网邮箱报送(联系人:王朝辉,联系电话:0571-87058472),省级集团公司通过因特网报送(wch005@)
  浙江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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