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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行发[2012]14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7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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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的单位收取的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降低调整为: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到期后自动取消。
  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对符合条件的档案托管人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优惠政策,仍按国家及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取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计价[1994]353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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