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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文号: 杭房局[2012]1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9-26
实施时间: 2012-9-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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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引起的部分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遗留问题,根据《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物价局制定了《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6日
  关于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部分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原直管公有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并由拆迁人按拆迁政策规定分户(套)安置的,申请安置房变更户名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实际安置;
  2.拟承租人户籍在原被拆迁的直管公有住房或在其中一套安置房内(包括户籍曾经在安置房内后迁出的,但户籍迁出杭州市区的除外);
  3.拟承租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4.经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及现安置房内所有户籍人员和安置人员同意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二、原直管公有住房被拆迁后,因拆迁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异等原因,导致安置后的直管公有住房面积超过原承租人或拟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标准,但符合《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杭房局〔2004〕59号)第一条第(一)款1-4项及《关于修改<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杭房局〔2006〕295号)规定的,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核定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按原被拆迁直管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核定是否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时,按现安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际面积核定。
  三、原承租人及其配偶死亡,其另有住房并已达到可享受的住房标准 (因拆迁安置人口因素或地段差异等原因,导致安置后的直管公有住房超过原承租人可享受的住房标准的除外),但拟承租人符合杭房局〔2004〕59号、杭房局〔2006〕295号文件变更户名条件的,经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及现直管公有住房内所有户籍人员同意并经公证机构公证,拟承租人可申请变更户名。变更户名时,由拟承租人缴纳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0%的收益金(拟承租人变更户名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住房标准的部分,缴纳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40%的收益金)。更名后的承租人可申请房改购房。
  四、本意见中“其他住房”或“另有住房”中的“住房”指实物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的“三违”住房,承租的部队住房,已购买的房改房,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撤村建居”住房)。
  五、本处理意见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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