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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2]3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1-20
实施时间: 2012-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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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试点旗县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填报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盟市汇总上报自治区的时间为每年3月15日,对于不按时填报,并影响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影响中央财政补助的地区,自治区不予拨付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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