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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农[2012]15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3-3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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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二连浩特、满洲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扶贫开发规划》。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为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自治区对中央下达的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盟市。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
  二、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地方配套。在中央和自治区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各盟市及旗县政府应该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中央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全部下达到盟市,盟市要将90%下拨到旗县。自治区本级的项目管理费结合本级部门预算,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
  四、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每年9月末由自治区财政商扶贫、民委等部门联合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的审核、评审、审定在11月末完成,并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规模编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加快财政扶贫(发展)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内财农〔2011〕1563号)的要求,简化手续,减少层级。各盟市和旗县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当年的项目资金年底支出完毕。对确有客观原因需结转下年使用的,结转的资金不得超过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10%,结转的资金必须在翌年一季度前支出完毕。
  六、关于项目的验收。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项目均由旗县扶贫和财政部门联合验收,盟市负责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出台的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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