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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01]2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1-3-5
实施时间: 2001-3-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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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将收入户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的同时,划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缴拨。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区(县)管理。区(县)经办机构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账户支出的实际需要审核拨付给区(县)经办机构,由区(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第七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资金缴拨程序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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