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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2]96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18
实施时间: 2012-7-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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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支持自治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重点开发区基础设施给予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为加强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旗县经济区域内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园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园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园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园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园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园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园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开发区(园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对沿黄沿线经济带开发区(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园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条 贴息期限:贴息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的建设期限贴息。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除特殊项目外,均按不超过3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贴息周期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凡已享受财政部门其他贴息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相关材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送旗县财政部门。
  旗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地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各盟市财政局。
  各盟市财政局对本盟市项目单位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于当年3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类别,分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对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根据当年的财政贴息率和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项目逐个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下达预算。贴息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开发区(园区)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各盟市财政局每年年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除将贴息资金全额收回自治区财政外,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一〔2005〕42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年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 年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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