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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2]103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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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支持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加快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12]960号)的规定,自治区将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现就2012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12〕960号)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准备有关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的材料。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级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如为流动资金,须经贷款银行出具具体项目贷款证明方可申报,贷款银行对贷款用于具体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贴息周期: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发生的贷款利息。
  财政贴息申报材料应按下列顺序装订以便审查:各盟市贴息申请报告、财政贴息汇总表、有银行签章的申报表、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支付清单等。
  五、请各盟市财政局按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子文档通过经济建设处网“网上传递”和项目库上报,申报材料未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虚报财政贴息材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以及与内财建〔2012〕96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其他情况,均不予贴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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