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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12]63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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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内蒙古人民法院、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定》(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自治区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要求,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盟市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盟市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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