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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具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2]43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3-22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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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企业:
  为做好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专项审计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08]11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及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选聘中介机构的公告,经中介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公示,现将我区重新认定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
  上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经随机抽取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认定工作中的专项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和义务是:接受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同时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发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专项审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工作要求和纪律的行为,取消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审计资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上述专项设计资质。同时,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还将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年度年检、违纪违规处理等情况对具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随时进行调整。
  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应根据自治区高新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主动接受上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并积极配合专项审计工作。
  附件:具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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